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
日期:2019-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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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工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 2013版
一、总 则
1.0.1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内容,统一审查尺度,根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详见附录A,以下简称81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详见附录B,以下简称13号令)规定,编制本要点。
1.0.2 本要点适用于市政公用工程(不含轨道交通工程、城市防洪工程、风景园林工程)中的给水工程、排水工程、再生水工程、城市环境卫生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城市桥隧工程、燃气工程和热力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1.0.3 本要点规定的审查内容依据现行相关法规(本要点所称法规系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府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和工程建设标准编写,主要包括: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条);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部分非强条条文;法规中涉及技术管理且需要在施工图设计中落实的规定。
1.0.4 各专业除按本要点内容审查外,尚需审查下列内容:
1 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密切相关的设计图纸是否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版)的要求(如:施工图主体结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基础结构、安全防护、安全监控相关设计图纸等)。
2 与结构安全相关的编制依据(如:规划、水力、铁路、消防、文物等政府主管部门对本工程的审批文件)是否齐全,相关审批意见是否得到落实;对有环评、洪评、地质灾害性评价、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的工程,其评价要求及结论是否得到执行;对抗震设防区有抗震专项论证要求的工程,其抗震专项论证意见是否得到执行。
3 工程设计使用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详勘)是否已审查且合格。设计所采用的地基承载力等地基土的物理力学指标、水文地质资料(地表水、地下水的最高、最低水位及其腐蚀性等)、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及设计地震分组)及建筑场地类别应与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一致。
4 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抗震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应同时满足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和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5 施工图设计是否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已予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了指导意见。
6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是否提出了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7 是否使用属于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使用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时,是否符合相应的限制条件。
8 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相关规定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图纸和计算书)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1.0.5 钢结构仅做设计图审查,钢结构设计图的深度应满足国家标准图《钢结构设计制图深度和表示方法》03G102的要求。当报审图纸为设计图与施工详图合一的施工图时,审查也只对其中属于设计图的内容进行。
1.0.6 给水工程、排水工程、城市环境卫生工程、燃气工程、供热工程厂站中各类建筑物的建筑专业、结构专业,除执行本要点外、还应执行《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中建筑、结构专业的相应审查要求。此外,审查中遇到本要点未涵盖的建筑工程各专业的内容(如建筑给水排水、暖通、电气等)执行《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
1.0.7 遇人行通道中拓展商业区的情况,审查人员应同时依照《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进行相关内容的审查。
1.0.8 除按81号令第五条规定进行了审定(或备案)的情况外,审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强条”或违反法规的问题,必须进行修改,否则不能通过。
对于审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如设计未严格执行本要点的规定,应有充分依据。审查时应根据相关标准的“用词说明”,按其用词的严格程度予以区别对待。
1.0.9 除本要点内容外,施工图审查尚应包括现行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内容。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2013版
一、总 则
1.0.1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内容,统一审查尺度,根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详见附录A,以下简称81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详见附录B,以下简称13号令)规定,编制本要点。
1.0.2 本要点适用于市政公用工程(不含轨道交通工程、城市防洪工程、风景园林工程)中的给水工程、排水工程、再生水工程、城市环境卫生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城市桥隧工程、燃气工程和热力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1.0.3 本要点规定的审查内容依据现行相关法规(本要点所称法规系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府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和工程建设标准编写,主要包括: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条);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部分非强条条文;法规中涉及技术管理且需要在施工图设计中落实的规定。
1.0.4 各专业除按本要点内容审查外,尚需审查下列内容:
1 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密切相关的设计图纸是否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版)的要求(如:施工图主体结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基础结构、安全防护、安全监控相关设计图纸等)。
2 与结构安全相关的编制依据(如:规划、水力、铁路、消防、文物等政府主管部门对本工程的审批文件)是否齐全,相关审批意见是否得到落实;对有环评、洪评、地质灾害性评价、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的工程,其评价要求及结论是否得到执行;对抗震设防区有抗震专项论证要求的工程,其抗震专项论证意见是否得到执行。
3 工程设计使用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详勘)是否已审查且合格。设计所采用的地基承载力等地基土的物理力学指标、水文地质资料(地表水、地下水的最高、最低水位及其腐蚀性等)、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及设计地震分组)及建筑场地类别应与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一致。
4 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抗震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应同时满足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和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5 施工图设计是否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已予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了指导意见。
6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是否提出了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7 是否使用属于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使用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时,是否符合相应的限制条件。
8 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相关规定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图纸和计算书)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1.0.5 钢结构仅做设计图审查,钢结构设计图的深度应满足国家标准图《钢结构设计制图深度和表示方法》03G102的要求。当报审图纸为设计图与施工详图合一的施工图时,审查也只对其中属于设计图的内容进行。
1.0.6 给水工程、排水工程、城市环境卫生工程、燃气工程、供热工程厂站中各类建筑物的建筑专业、结构专业,除执行本要点外、还应执行《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中建筑、结构专业的相应审查要求。此外,审查中遇到本要点未涵盖的建筑工程各专业的内容(如建筑给水排水、暖通、电气等)执行《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
1.0.7 遇人行通道中拓展商业区的情况,审查人员应同时依照《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进行相关内容的审查。
1.0.8 除按81号令第五条规定进行了审定(或备案)的情况外,审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强条”或违反法规的问题,必须进行修改,否则不能通过。
对于审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如设计未严格执行本要点的规定,应有充分依据。审查时应根据相关标准的“用词说明”,按其用词的严格程度予以区别对待。
1.0.9 除本要点内容外,施工图审查尚应包括现行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