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2013版
1.0.1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内容,统一审查尺度,根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详见附录A,以下简称81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详见附录B,以下简称13号令)规定,编制本要点。
1.0.2 本要点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城市桥涵、室外管道、城市道路(包括路基、路堤、路堑)和支挡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审查。
1.0.3 本要点规定的审查内容依据现行相关法规(本要点所称法规系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府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和工程建设标准编写,主要包括: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条);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影响较大的部分非强条条文;法规中涉及技术管理且需要在岩土工程勘察中落实的规定。
1.0.4 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审查重点包括:岩土层分布、地下水条件、岩土的工程特性指标是否基本查明;对特殊性岩土、不良地质作用、地基承载力和变形特性、水和土的腐蚀性等重要的岩土工程问题是否正确评价。
1.0.5 房屋建筑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中不良地质作用、特殊性岩土、边坡工程及岩土参数等为通用性要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审查应参照执行。
1.0.6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勘察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按规定在岩土工程勘察文件上加盖相应图章和签字的情况进行审查。
1.0.7 除按81号令第五条规定进行了审定(或备案)的情况外,审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强条或违反法规的问题,必须进行修改,否则不能通过。
对于审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如勘察企业未严格执行本要点的规定,应有充分依据。审查时应根据相关标准的“用词说明”,按其用词的严格程度予以区别对待。
1.0.8 除本要点内容外,施工图审查尚应包括现行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内容。
1.0.1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内容,统一审查尺度,根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详见附录A,以下简称81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详见附录B,以下简称13号令)规定,编制本要点。
1.0.2 本要点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城市桥涵、室外管道、城市道路(包括路基、路堤、路堑)和支挡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审查。
1.0.3 本要点规定的审查内容依据现行相关法规(本要点所称法规系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府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和工程建设标准编写,主要包括: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条);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影响较大的部分非强条条文;法规中涉及技术管理且需要在岩土工程勘察中落实的规定。
1.0.4 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审查重点包括:岩土层分布、地下水条件、岩土的工程特性指标是否基本查明;对特殊性岩土、不良地质作用、地基承载力和变形特性、水和土的腐蚀性等重要的岩土工程问题是否正确评价。
1.0.5 房屋建筑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中不良地质作用、特殊性岩土、边坡工程及岩土参数等为通用性要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审查应参照执行。
1.0.6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勘察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按规定在岩土工程勘察文件上加盖相应图章和签字的情况进行审查。
1.0.7 除按81号令第五条规定进行了审定(或备案)的情况外,审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强条或违反法规的问题,必须进行修改,否则不能通过。
对于审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如勘察企业未严格执行本要点的规定,应有充分依据。审查时应根据相关标准的“用词说明”,按其用词的严格程度予以区别对待。
1.0.8 除本要点内容外,施工图审查尚应包括现行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