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锅炉房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达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确保质量的要求,特制定《锅炉房设计规范》。
本规范是一项新修订的国家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803号公告批准发布,编号为GB50041-2008,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2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92同时废止。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工业、民用、区域锅炉房及其室外热力管道设计:
1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锅炉房,其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为1~75t/h、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0.10~3.82MPa(表压)、额定出口蒸汽温度小于等于450℃;
2热水锅炉锅炉房,其单台锅炉额定热功率为0.7~70MW、额定出口水压为0.10~2.50MPa(表压),额定出口水温小于等于180℃;
3符合本条第1、2款参数的室外蒸汽管道、凝结水管道和闭式循环热水系统。
本规范不适用于余热锅炉、垃圾焚烧锅炉和其他特殊类型锅炉的锅炉房和城市热力网设计。
本规范是一项新修订的国家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803号公告批准发布,编号为GB50041-2008,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2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92同时废止。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工业、民用、区域锅炉房及其室外热力管道设计:
1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锅炉房,其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为1~75t/h、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0.10~3.82MPa(表压)、额定出口蒸汽温度小于等于450℃;
2热水锅炉锅炉房,其单台锅炉额定热功率为0.7~70MW、额定出口水压为0.10~2.50MPa(表压),额定出口水温小于等于180℃;
3符合本条第1、2款参数的室外蒸汽管道、凝结水管道和闭式循环热水系统。
本规范不适用于余热锅炉、垃圾焚烧锅炉和其他特殊类型锅炉的锅炉房和城市热力网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