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除骑楼、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及连接城市的管线、管沟、管廊等
市政公共设施以外,建筑物及其附属的下列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建
造:
1地下设施,应包括支护桩、地下连续墙、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各
类水池、处理池、沉淀池等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2地上设施,应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凸窗、空调机位、雨
篷、挑檐、装饰构架、固定遮阳板、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
、地下室进风及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烟囱等。
6.7.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
取防止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间距不应大于0.11m。
6.8.6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0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
2.2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