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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雄安集团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暂行)

   日期:2023-01-16     文件格式:pdf     浏览:294    评论:0    
 第四章 工程变更规模 
第三十二条 工程变更分为小型工程变更、一般工程变更和
重大工程变更。 
第三十三条 小型工程变更。工程承包合同 500 万元以下的
项目,变化金额在 10%(含 10%)以下的; 
工程承包合同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以上、2000 万元以
- 7 -  
下的项目,变化金额在 5%(含 5%)以下的; 
工程承包合同 2000 万元(含 2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
以下的项目,变化金额在 2%(含 2%)以下的; 
工程承包合同 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变
化金额不超过 100 万的; 
第三十四条 单项变化金额在 400 万元(含 400 万元)以上
或工程承包合同500万元以上且超过合同金额10%以上的属于重
大工程变更。 
第三十五条 小型和重大工程变更之外的为一般工程变更。 
 第四章工程变更规模 
第三十二条工程变更分为小型工程变更、一般工程变更和
重大工程变更。 
第三十三条小型工程变更。工程承包合同500万元以下的
项目,变化金额在10%(含10%)以下的; 
工程承包合同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
-7-  
下的项目,变化金额在5%(含5%)以下的; 
工程承包合同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
以下的项目,变化金额在2%(含2%)以下的; 
工程承包合同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变
化金额不超过100万的; 
第三十四条单项变化金额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
或工程承包合同500万元以上且超过合同金额10%以上的属于重
大工程变更。 
第三十五条小型和重大工程变更之外的为一般工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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