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工程变更规模
第三十二条工程变更分为小型工程变更、一般工程变更和
重大工程变更。
第三十三条小型工程变更。工程承包合同500万元以下的
项目,变化金额在10%(含10%)以下的;
工程承包合同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
-7-
下的项目,变化金额在5%(含5%)以下的;
工程承包合同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
以下的项目,变化金额在2%(含2%)以下的;
工程承包合同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变
化金额不超过100万的;
第三十四条单项变化金额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
或工程承包合同500万元以上且超过合同金额10%以上的属于重
大工程变更。
第三十五条小型和重大工程变更之外的为一般工程变更。
第三十二条工程变更分为小型工程变更、一般工程变更和
重大工程变更。
第三十三条小型工程变更。工程承包合同500万元以下的
项目,变化金额在10%(含10%)以下的;
工程承包合同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
-7-
下的项目,变化金额在5%(含5%)以下的;
工程承包合同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
以下的项目,变化金额在2%(含2%)以下的;
工程承包合同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变
化金额不超过100万的;
第三十四条单项变化金额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
或工程承包合同500万元以上且超过合同金额10%以上的属于重
大工程变更。
第三十五条小型和重大工程变更之外的为一般工程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