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健康发展,规范装配式建筑设计,提
高装配式建筑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6〕7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
建筑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7〕62号)等法规、规章及相
关技术标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导则。
1.2适用范围
山西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民用建筑设
计,包括公共建筑、居住建筑。采用类似体系的工业建筑设计可
参照执行。
高装配式建筑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6〕7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
建筑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7〕62号)等法规、规章及相
关技术标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导则。
1.2适用范围
山西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民用建筑设
计,包括公共建筑、居住建筑。采用类似体系的工业建筑设计可
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