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公用工程的给水、排水、道路、桥梁、隧道、防洪、燃气、热力、环境卫 生、园林和景观等新建工程的设计及其投资估算和概预算的编制。改扩建工程以及其他市 政公用工程可参照执行。 市政公用工程设计一般分为前期工作和工程设计两部分。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 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本规定包括可行性研 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项目建议书和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深度参照有关 规定执行。园林和景观工程设计一般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本规 定包括这三个阶段。 工程可行性研究应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委托书为依据,其主要任务是在充分调查研 究、评价预测和必要的勘察工作基础上,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经济合理性、技术可行性、实 施可能性、对环境的影响性,进行综合性的研究和论证,对不同建设方案进行比较,提出推荐 方案。可行性研究的工作成果是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编制设计任 务书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某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简化为可行 性方案设计(简称方案设计)。 初步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设计进行编制,要明确工程规模、建设目 的、投资效益、设计原则和标准,深化设计方案,确定拆迁、征地范围和数量,提出设计中存在 的问题、注意事项及有关建议,其深度应能控制工程投资,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主要设备定 货、招标及施工准备的要求。 施工图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编制,其设计文件应能满足施工招标、施工安 装、材料设备订货、非标设备制作、加工及编制施工图预算的要求。 对于技术简单、方案明确的小型建设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准,工程设计可按一阶段直接 进行施工图设计。 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 制图标准,遵守设计工作程序,各阶段设计文件应完整齐全,内容深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本规定提出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属基本要求,不影响业主及相关项目设计合同提出的 其他要求。根据项目类型和规模,设计文件的内容可适当增减或合并,投标项目的设计文件 内容可按标书的要求编制。
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公用工程的给水、排水、道路、桥梁、隧道、防洪、燃气、热力、环境卫生、园林和景观等新建工程的设计及其投资估算和概预算的编制。改扩建工程以及其他市政公用工程可参照执行。市政公用工程设计一般分为前期工作和工程设计两部分。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本规定包括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项目建议书和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深度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园林和景观工程设计一般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本规定包括这三个阶段。工程可行性研究应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委托书为依据,其主要任务是在充分调查研究、评价预测和必要的勘察工作基础上,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经济合理性、技术可行性、实施可能性、对环境的影响性,进行综合性的研究和论证,对不同建设方案进行比较,提出推荐方案。可行性研究的工作成果是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编制设计任务书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某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简化为可行性方案设计(简称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设计进行编制,要明确工程规模、建设目的、投资效益、设计原则和标准,深化设计方案,确定拆迁、征地范围和数量,提出设计中存在的问题、注意事项及有关建议,其深度应能控制工程投资,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主要设备定货、招标及施工准备的要求。施工图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编制,其设计文件应能满足施工招标、施工安装、材料设备订货、非标设备制作、加工及编制施工图预算的要求。对于技术简单、方案明确的小型建设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准,工程设计可按一阶段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制图标准,遵守设计工作程序,各阶段设计文件应完整齐全,内容深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本规定提出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属基本要求,不影响业主及相关项目设计合同提出的其他要求。根据项目类型和规模,设计文件的内容可适当增减或合并,投标项目的设计文件内容可按标书的要求编制。